114年度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信宏、簡詠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系爭土地、建物之
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各為何?均應列明,否則將逕予駁回)。
二、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且就相對人林信宏、簡詠淳均須完整提出,不得每次僅提出其中一部分,否則將逕予駁回,不再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