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丘雍志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
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