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4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墊付多筆工程款項,財源困難,故叩請
鈞院加速審理此案並准予訴訟救助。
二、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
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就
上開聲請意旨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之,未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