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92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聲請
上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114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對於簡易程序獨任法官所為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事件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均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27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
嗣本院於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
駁回其聲請。茲因聲請人就
上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應由地方法院合議裁定之,是本院於114年9月30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前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