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KHIAOKRAI NIRUT(倪若)
JAIDEE HATSANAI(沙耐)
JAMPARTHONG YUTTHANA(瑞塔納)
共 同
相 對 人 亞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等與
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單
暨辦理情形回報單、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核其等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等聲請
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