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李秀娥  
代  理  人  江宗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檢附證據說明李蔡錦雀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及其扶養義務人有哪些人,並提出受扶養人李蔡錦雀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說明李蔡錦雀於111年8月至113年7月,及113年8月至今,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請逐項詳細說明金額及時間。
3、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13年8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調解前置聲請後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及數額(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為領取現金,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袋或雇主證明。
4、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如有,請詳細說明。
5、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6、請自行整理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各帳戶結存餘額及近6個月內之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