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在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限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