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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魯隆來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一、請聲請人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二、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為幾房、幾廳之房屋?係與何人同住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為何?請說明是否持有股份及股數?其價值為何?   
四、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