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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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10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或收入 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2)114年10月17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 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3)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金?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
| 請釋明下列事項: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保費繳納者 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約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及借款金額、 是否願將保單之價值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上述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 |
| (1)112年10月17日起 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張若庭、張珈萱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 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 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 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 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 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