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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祥恩  
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更生程序前二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同意就111年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15,281元之1.2倍即18,337元,於112年1月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計算?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8月今之必要生活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即收入狀況說明書,有汽車乙輛,請提出請提出汽車行照、現值估價證明。
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有擔保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查聲請人陳明債權人和潤企業股分有限公司、合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擔保聲請人汽、機車之債務,請說明其擔保物剩餘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核。                  
十、請提出更生方案,並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