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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陳棟
代    理    人  周威君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關「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積欠顏安奇「私人借貸」之借款用途及資金流向為何?及目前還款情形,並檢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