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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萬品均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7月28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聲請狀已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請自行檢視交易期間,如有短缺,請補提之。
二、有關114年7月聲請清算後至今,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薪資以外之其他收入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聲請調解時已經為部分說明,請自行核對應提出資料之期間,如有短缺,請補充說明之。
四、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7月起)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
五、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提出扶養人口即未成年子女共3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各項補助請確認是否仍持續核發,資料均請陳報至本件回覆本院時止
 ⒉「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7月起)扶養費之支出金額 
  ◎聲請調解時已經為部分說明,請自行核對應提出資料之期間,如有短缺,請補充說明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均有來自「泰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交易原因為何?另依據聲請人知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亦有多筆來自泰瑞國際之佣金,亦請說明交易原因。
七、請說明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之發生時間、具體原因、款項用途? 
八、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