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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尚豪即李榮芳

代  理  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
四、依聲請人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111年度有來自新光合纖股份有限公司、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36,428元,於112年度僅有來自新光合纖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0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保有等投資之財產?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各筆投資目前市價為何?如否,請說明該等投資處分後所得各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