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清算,尚應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
四、依聲請人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111年度有來自新光合纖股份有限公司、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36,428元,於112年度僅有來自新光合纖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0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保有等投資之財產?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各筆投資目前市價為何?如否,請說明該等投資處分後所得各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