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劉品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橋  
送達代收人  陳雅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已清償完畢,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認可,並於108年7月11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四、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