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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盛峰 相 對 人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 破產事件,未 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附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收受送達而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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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