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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贊堯  


代  理  人  陳絲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又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認聲請人之當事人能力。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113年之所得報稅及財產資料。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中應收帳款為應收票據,到期日114年9月30日,故請說明該票據兌領之狀態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與連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是何等性質?有無其他債權證明?聲請人與該公司間就此債
  權有無爭訟?
四、聲請人上開應收帳款,如尚未入帳,則連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會給付、有無能力給付、是否需支出額外成本始能實現此部分之債權,均屬未明,聲請人在受償以前,是否尚無從利用之,是否可將此部分債權計入聲請人之財產?  
五、依聲請人所陳報聲請人現有之財產,根本不足清償聲請人所列具有優先權之之債權,其他普通債權人更無受分配之可能,此與破產制度之本旨顯有不符,本件是否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六、請提出可為破產管理人之人選、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聲請人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任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七、倘債務人確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依法將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請特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