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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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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票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宜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聲韻、王沐慈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宜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宜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聲韻已死亡,請陳報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具狀撤回對相對人王聲韻之請求,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