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普捷科技有限公司、李安中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普捷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李安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