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票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WARNESIH(阿西)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具狀更正請求利率(本票上僅約定利率為10%,請更正為依週年利率10%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