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琮舜、陳志淵、嚴偉華、温武榮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邱琮舜、温武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按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又,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五、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