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2005號
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芯志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為:芯志「企業」有限公司。
三、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