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票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於 陳報狀表明提示日為114年7月25日,依法,本票未載到 期日,請求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