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高賢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邦緯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按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又,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日即114年9月5日起算?或自提示日起算利息?(僅能擇其一)
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