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凱鋒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08,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然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未兌現支票,顯與
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無從准許,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