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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票字第 2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凱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08,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然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未兌現支票,顯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