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沙河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前列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沙河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雅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
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
債權證明文件(須字體
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借款本金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釋明請求金額9,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正確之債權證明文件(就本票、借款契約書、審閱
切結書所示,債務人均為廖碧霞,並
非相對人吳雅琳)。
五、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