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票字第 2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聲  請  人  沙河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寬  
前列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沙河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雅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須字體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借款本金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釋明請求金額9,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正確之債權證明文件(就本票、借款契約書、審閱切結書所示,債務人均為廖碧霞,並相對人吳雅琳)。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