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吳珮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智遠間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9日
簽發之本票1件,內載金額新臺幣13,455,355元,到
期日114年9月30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無條件擔任支付」為票據法所規定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11條分別定有明文。
系爭本票上載「此本票為
擔保吳珮君小姐
持有智遠奈米科技(LZNN)313964股票之用」之字樣,顯就本票支付之付款條件設有限制,
第三人無從由本票文義之記載,確認該本票之效力,系爭本票應屬無效之本票
,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