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34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湧特工程有限公司、黃璁、黃子榮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璁、黃子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經查,湧特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