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票字第3768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賴家慶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