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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葉宗昊
訴訟
代理人
葉永成
被
上訴
人 瑞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福來
被
上訴人
楊萬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