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沈怡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聲明僅載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未正確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