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姜美寶
相 對 人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抗告意旨略以:因為發生在桃園,且抗告人對臺北不熟,且年紀已大、眼力不好,請改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案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非由行為地管轄,相對人既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司法人,則原裁定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並無違誤。
從而,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