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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破產管理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相  對  人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破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訴外人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通謀虛偽簽訂定型化契約,約定由相對人負責管理精忠六村國宅社區事務。然於相對人管理期間,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竟有消防設備缺失、公共安全建築物缺失、未申請補助缺失、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移交不清等問題發生,均須由相對人負責任,聲請人認相對人未盡履行之責,應行破產清算,使精忠六村國宅社區重新制定規約。又聲請人已取得兼任短期消保官之資格,為此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64條固定有明文。然查本件相對人並無聲請破產程序之情事,亦非已受破產宣告之法人,此有本院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可佐,故本院無從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破產管理人,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