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素純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46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