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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尊賢
代 理 人 黃博駿
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
聲請人
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