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楊國玄
楊朝清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3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有無
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
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
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
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
難認有
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9389號案受理(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本院已調取
上開執行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前雖向本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3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受理在案,
惟聲請人未繳納本案訴訟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人未按期繳納,由本院於同年9月23日裁定駁回其起訴,亦經調取114年度訴字第2300號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既因起訴不合程式而遭裁定駁回,
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本件
停止執行之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