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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謝檜營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出排除扣押聲請狀,主張聲請人帳戶內款項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生活必需給付,依法不得扣押,若於前開聲明審理前即完成扣押款之移轉或分配,將使前開救濟失其實效並造成生活困難,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對聲請人帳戶內款項之強制執行,並停止分配,排除扣押聲請結果確定後,再行續辦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排除扣押聲請狀,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96150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舉聲請、起訴或抗告,而與停止執行之要件有間,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