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謝檜營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提出排除扣押
聲請狀,主張聲請人帳戶內款項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生活必需給付,依法不得扣押,若於前開聲明審理前即完成扣押款之移轉或分配,將使前開救濟失其實效並造成生活困難,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對聲請人帳戶內款項之強制執行,並停止分配,
俟排除扣押聲請結果確定後,再行續辦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排除扣押聲請狀,
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96150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聲明異議,並
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舉聲請、起訴或抗告,而與停止執行之要件有間,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