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鄭中惠
上列
聲請人就與
相對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11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民國114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開庭中有諸多不實之陳述,因
上開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為使聲請人能提出完整攻防,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