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文德
蔡閔涵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761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