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