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文禧即鴻元地產房屋廣告企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