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姵璿
詹詔恩
詹立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5,44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19,518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
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以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詹皓羽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詹祖明所遺之遺產,而詹祖明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詹皓羽因
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
系爭房屋,與
上開土地合稱系爭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遺產公告現值計算,
惟因國稅局核定土地或房屋之價額,係以被
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0條),尚難足以反映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與系爭不動產鄰近相類房地(均為透天型式、屋齡相當)最近一筆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641元(計算式:580萬元÷78.76㎡,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系爭房屋面積為82.80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一層41.40㎡、二層41.40㎡),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097,475元(計算式:73,641元/㎡×82.8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5,44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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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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