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秋美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且因原告
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事項,亦請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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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已 依職權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桃園○○○○○○○○○等機關調取被 繼承人林玉枝之 繼承人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請原告儘速具狀向本院 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項。 |
|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⑴本件應以被繼承人林玉枝之全部遺產為代位分割請求之標的,請確認是否追加如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以外之遺產為分割之標的。 ⑵依上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所示(見本院卷第81頁),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係由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請確認系爭不動產有無由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是否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
| 提出雲林縣○○鎮○街路00號房屋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建物標示部、 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
| 請更正原告名稱: 依原告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8321號 債權憑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原告名稱應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惟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均誤繕為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
| 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 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發行公司之淨值等)。 |
| 補正上開編號1至5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5份。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