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森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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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5元。 理由: 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49,45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16萬元+324,000元+100萬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之利息3,165,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未據原告繳納。 |
| 補正被告億森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億森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理由: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億森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億森公司為 一人公司,前於105年2月15日變更董事為鄭以堅,並已於106年9月19日解散,請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有無億森公司之聲報 清算人事件或其他清算事件之回函,並具狀變更億森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