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佳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855元(計算式:3,232,109+2,133,746=5,365,8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