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15號
再審原告 魏美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8號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
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書狀內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再審聲明,並依再審聲明繳納裁判費(如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全部,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9,0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