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楊陳靜芬
楊偉良
上列原告楊陳靜芬等與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
本件是否業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同法第13條所定之直轄市、縣(市)調解會
聲請調解,且經調解不成立,
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1,935元(計算式:醫療費801,935元+
精神慰撫金4,000,000元=4,80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77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