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呂宜峰
陳孟兌
林明賜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6,592元(計算式:3,742,992元+10,255元+23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