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昀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5,492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75,494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00,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