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第十一屆管理委員會
具 狀 人 葉家興
上列具狀人因原告與
被告日山開發機電有限公司間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具狀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與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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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理由: 本案係具狀人以原告名義線上起訴, 惟未於 起訴狀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足認原告本件訴訟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予補正。 |
| 提出有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 理由:具狀人以原告名義線上起訴,惟狀末具狀人處僅有具狀人之電子簽章,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若具狀人為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請一併補正 委任狀。 |
| 提出原告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 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
|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 理由:本件 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 難認已 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請提出明確訴之聲明。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 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主張得為聲明請求之事實經過、法律上理由)。 |
| 補正上開編號1至5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