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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洪洛妍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筱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Thread帳號「love_777qq」(下稱系爭帳號)之人,並未記載足資特定使用系爭帳號者之身分、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原告雖請求函詢台灣臉書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臉書)調閱系爭帳號之註冊資料,且業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詢台灣臉書提供系爭帳號之註冊資料,經宏鑑法律事務所代表台灣臉書以民國114年12月1日(14)寬字第0620號函回復略以:「……二、請知悉台灣臉書並未擁有、經營、控制或主辦Instagram服務(包含網址為www.instagram.com之網站以及手機及平板電腦之應用程式,以下合稱「Instagram服務」),包含Instagram服務上之應用程式,例如Threads。因此,台灣臉書並無法針對函文採取任何對應行動。……」等語,是依前開回覆內容,本院無從依原告聲請調查之方法特定起訴對象,原告起訴對象尚屬不明,且無法合法送達起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系爭帳號者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